| 关于印发《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项目承办资格合同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电商便函字第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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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07-18 16:02 文章来源: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各项目承办单位:
为提高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项目承办单位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司制定了《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项目承办资格合同管理规程》,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项目承办资格合同管理规程》
国际电子商务管理司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项目承办资格合同的管理,根据《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承办资格合同,是指通过招标方式或择优委托方式确定承办单位资格但未确定合同总金额的合同。
第三条 承办资格合同的管理贯彻以下原则:
(一)定额定标原则。所有项目承办申请单位,在申请承办项目时,必须向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代理机构明确各项费用的定额或费用支出标准,填写费用定额定标单(见附件一)。各项费用的定额或费用支出标准是项目申请单位取得项目承办资格的主要依据之一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预算管理原则。所有项目承办单位,在使用项目资金前,必须按照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费用定额标准,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编制各项费用预算,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三)专款专用原则。所有项目承办单位,都必须指定专门的财务人员,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费用定额标准,取得合理、合法的原始支出凭证,切实保证资金安全。
(四)审核确认原则。对项目承办单位的项目费用支出,实行“先审核、后付款”的制度。
所有项目承办单位,必须依据合理的费用标准,提供合法的财务凭证,接受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的审计,并以审计结果作为付款依据。
第二章 定额定标
第四条 定额定标费用项目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具体费用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根据实际业务发生的费用情况并参照会计科目确定。
第五条 定额定标费用项目的标准必须明确并具有可检查性。
第六条 间接费用可以按人工费用、直接材料费、营业收入等进行分摊。各项间接费用总计不得超过承办项目直接费用总额的15%。
第三章 月度预算
第七条 各项目承办单位应于上月下旬提出项目的当月预算,并填制当月费用预算表(见附件二),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的月度预算分为主要工作计划、费用预算和有关说明三部分。主要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二者要互相衔接匹配。
第九条 项目承办单位制定的月度工作计划,必须有合同依据或事先得到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条 项目承办单位的月度预算,根据月度的工作计划和费用定额定标标准确定。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 承办3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办单位应设置专户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对需要设置专户进行核算的单位,原则上在所在单位预付帐款科目下设置“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支出”和“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经费结算”两个二级科目,并根据本单位和项目具体情况,再行设置三级或四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用于承办项目的直接费用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凡单项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必须附上3家以上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报价。凡一次性采购超过10万元的,必须由公共信息服务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并附上招标采购合同。凡属垄断性或市场价格固定的特殊性商品或服务而确实不能提供招标采购或三家以上报价的,要附上说明。
第十四条 凡属应分摊的费用不得全额计入项目直接费用,凡计入直接费用的项目,不得再列入间接费用进行分摊,以免重复计算。
第五章 费用确认
第十五条 审计申请。项目完成后或承办单位项目支出超过30万元时,项目承办单位可向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审计申请。审计申请应包括项目名称、承办单位、定额标准、项目预算、项目完成或进展情况、希望的审计时间等。
第十六条 审计准备。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业务主管部门派出审计人员之前,项目承办单位应列出承办项目各项直接费用明细表、间接费用分配表,并准备好审计所需的各种原始材料。
第十七条 审计过程。审计中,各项费用支出必须在记账凭证后附有合法、有效、齐全的原始凭证,对原始凭证不全或无效的,审计时应将该费用调出项目专项支出。对于按照规定必须招标采购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支出,记账凭证后应附招标合同或三家以上单位报价单或相关说明,否则该费用不能确认。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审计结束时,审计单位应据实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被审计单位、项目名称、审计确认金额、未确认项目及金额、未确认理由、审计单位名称、参加审计人员名单等。
第十九条 费用支付。审计完成后,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业务主管部门应按最终审计结果办理支付。对承办单位的付款应在审计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有关审计机构的责任和费用,由审计约定书加以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外经贸部国际电子商务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项目承办单位费用定额定标单
单位名称:
附件二 项目承办单位月度费用预算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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