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
承办资格合同管理规程》的通知
商信字[2005]46号
部机关各单位,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承办单位:
2002年3月,原外经贸部制订并印发了《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项目承办资格合同管理规程》(国电商便函字第30号)。该规程对于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合同的顺利执行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公共商务信息服务范围的扩大,结合项目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我部对《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项目承办资格合同管理规程》进行了重新修订,并更名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承办资格合同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承办资格合同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的管理,提高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及《商务部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承办资格合同,是指已经通过招标方式或择优委托方式确定承办单位资格和概算总额,需要通过审计方式进行费用确认的合同。
第三条 承办资格合同的管理贯彻以下原则:
(一)定额定标原则。所有承办资格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各项费用的定额或费用支出标准,作为合同执行和费用确认的依据。承办资格合同没有规定的,按可比照标准执行。
(二)日志管理原则。所有项目承办单位,自从事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开始,必须按人填写工作日志,记录项目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费用支出。工作日志是合同验收和费用确认的重要依据。
(三)专户管理原则。所有项目承办单位,都必须以项目为单位,对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的费用进行专户归集和核算。同一单位承办多个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的,必须按项目进行分户核算。并在费用确认时一同确认。
(四)凭证管理原则。所有项目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费用定额标准,取得合理、合法的原始支出凭证。
(五)审核确认原则。所有项目承办单位,必须依据合理的费用标准,提供合法的财务凭证,接受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业务管理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的审计,并以审计结果作为付款依据。
第二章 定额定标
第四条 定额定标费用项目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人均月薪、人均办公场地面积、办公场地每平方米月租等指标为必备费用项目。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业务管理单位可根据各项目情况增加必备费用项目。其它费用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根据实际业务发生的费用情况并参照会计科目确定。
第五条 各项费用的定额或费用支出标准不得高于市场平均费用标准及该项目单位连续三年的平均费用标准。
第六条 定额定标费用项目的标准必须明确并具有可检查性。
第七条 间接费用可以按人工费用、直接材料费、营业收入等进行分摊。各项间接费用总计不得超过承办项目直接费用总额的15%。
第三章 日志管理
第八条 各项目承办单位应督促所有项目承办人员填报工作日志。工作日志将作为项目审计时对人员工资费用确认的重要依据。工作日志与项目单位所申报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存在重大出入的,按较少工时数确认。
第九条 各项目承办单位在工作人员组成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业务管理单位备案。属聘用新员工的,应同时填写“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备案表”。
第十条 各项目承办单位应于每月末编制项目当月工作总结及下月工作计划,报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业务管理单位备案。必要时,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业务管理单位可召集会议,听取各项目承办单位工作汇报。
第四章 分户管理
第十一条 对需要设置专户进行核算的单位,原则上在所在单位预付帐款科目下设置“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支出”和“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经费结算”两个二级科目,并根据本单位和项目具体情况,再行设置三级或四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二条 凡属于应分摊的费用不得全额计入项目直接费用,凡计入直接费用的项目,不得再列入间接费用进行分摊,以免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确保项目工作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尽量避免同一工作人员承担不同项目的情况,确属无法避免的,应报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业务管理单位备案并确定合理的工资分摊比例。
第五章 凭证管理
第十四条 对金额超过500元的原始支出凭证(包括原始发票、费用领取单等)必须由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业务管理单位的主管人员与承办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进行双签。应当双签而没有双签或者与项目无关的费用支出,费用确认时将不予确认。
第十五条 凡一个审计周期内一次或多次采购同一产品或服务超过3万元人民币的,原则上必须提供三家以上报价。一次性采购超过10万元的,必须招标采购。因采购垄断性或市场价格固定的特殊商品或服务而确实不能招标采购或提供三家以上报价的,必须在原始支出凭证双签时提供说明材料。
第六章 费用确认
第十六条 项目费用确认的原则是费用真实性和相关性,即费用确实发生且该费用与项目有关,二者缺一不可。与项目有关但尚未发生或已经发生但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不予确认。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或承办单位项目支出超出合同预付款30万元时,项目承办单位可向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业务管理单位提出审计申请。审计申请应包括项目名称、承办单位、希望审计时间等。审计申请需要同时附上承办项目各项直接费用明细表、间接费用分配表。没有审计申请或者不附上直接费用明细表、间接费用分配表的,不安排费用确认。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承办单位承担多个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的,将安排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同时进行审计。项目承办单位应就其承担的所有项目同时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审计中,各项费用支出必须在记账凭证后附有合法、有效、齐全的原始凭证,对原始凭证不全或无效的,或者应该双签而没有双签的,审计时应将该费用调出项目专项支出。对于按照规定必须招标采购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支出,记账凭证后应附招标合同或三家以上单位报价单或相关说明,否则该费用不能确认。
第二十条 审计结束时,审计单位应据实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被审计单位、项目名称、审计确认金额、未确认项目及金额、未确认理由、财务管理建议、审计单位名称、参加审计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完成后,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业务管理单位应按最终审计结果办理支付。对承办单位的付款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有关审计机构的责任和费用,由审计约定书加以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商务部信息化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5年12月1日起开始试执行。本规程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正式执行后,原《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项目承办资格合同管理规程》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