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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部机关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2008-05-23 10:50  文章来源:财务司预算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部机关项目支出的预算管理,保障部机关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商务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部机关项目支出(以下简称项目支出)是指商务部机关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但不包括驻外机构经费和对外援助支出安排的项目支出。凡申请使用部机关项目支出资金的部机关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的项目支出按其性质可以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综合管理、合理排序。按照综合财政预算方式,统筹安排商务部各项资金;围绕发展战略和目标任务,对申报项目在充分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财力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合理排序,保障重点项目支出。

  (二) 严格预算、规范支出。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做到支出按预算、用款按计划、管理按权限。

  (三) 注重效益、加强监督。对项目的执行和完成结果实行全面的追踪问效;强化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和使用效益的考核分析。

第二章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单位


  第五条 项目支出是商务部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的排序由预算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商务部规划财务司是部机关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预算主管部门),按照部机关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对各申请单位提出的项目支出预算提出审核建议,并汇总、编制、上报、批复;负责建立部机关预算项目库,对项目库内的项目进行滚动管理;组织、监督各申请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

  第七条 各申请单位根据本司局职责分工和业务工作发展情况提出本司局项目支出预算建议,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执行本司局的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章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根据商务部业务发展战略和目标任务,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提出符合目标任务需求的项目支出计划,对申请的项目从技术、资金筹措、成本费用、组织管理、经济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可行性分析,并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执行单位、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制单位、项目背景、项目目标任务、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筹措、财务分析、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结论和建议等内容。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确定项目重点并按轻重缓急提出项目排序建议。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


  第十条 申请单位在对所选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研究分析的基础上,认真填写《项目支出预算报表》(附件1)和《项目申报书》(附件2)报预算主管部门。对于跨部门或跨年度的大型项目,预算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聘请相关的评估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一条 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各申请单位上报的项目,对项目进行综合排序,提出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排序建议。

  第十二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根据部机关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各部门的职责定位以及项目的轻重缓急,对预算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排序建议进行审议后报部党组最后确定。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及时通知各申请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批复情况。

  第十四条 对于批复中有明确用途和具体金额的项目支出预算,申请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内容和项目进度,经申请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按要求填写《项目支出请款单》(附件3)和《项目支出明细表》(附件4),一式两份,一份留预算主管部门,一份退申请单位,附上相关材料送预算主管部门办理用款手续。预算主管部门办妥支付手续后,及时在《项目支出明细表》中注明办理情况,并将该表退回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统一管理,并负责定期与预算主管部门核对。

  第十五条 对于批复中没有明确用途,或只指明几项用途,没有具体金额的项目支出预算,按第十六条项目支出管理权限对项目支出进行审核管理。申请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内容和项目进度,经申请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按要求填写《项目支出请款单》和《项目支出明细表》,附上相关材料送预算主管部门办理用款手续。预算主管部门办妥支付手续后,及时在《项目支出明细表》中注明办理情况,并将该表退回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统一管理,并负责定期与预算主管部门核对(财务支出手续同上述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项目支出管理权限为: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的,由申请单位提出意见,报预算主管部门,由预算主管部门报经主管预算的部领导审批;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的,由部务会讨论决定。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需定期向预算主管部门报告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项目简述;
  (二) 项目的总体进展情况;
  (三) 项目资金的筹措与使用情况;
  (四) 项目的组织与管理情况;
  (五) 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建议;
  (六) 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度的调整计划。

  第十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的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申请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提高开支标准以及随意超过预算规模。

  第十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支出预算的调整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所有项目支出均应按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按照现行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支出预算监督


  第二十一条 预算主管部门和申请单位要对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申请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预算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工作由申请单位和预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和预算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机关各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发布时间:200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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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部机关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2005-06-03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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