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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6-10-17 10:31  文章来源:办公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6]14号)要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2006-2007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以下简称定点印刷厂,名单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印刷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2]53号)要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规定的印刷项目,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到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印刷。

  实行定点管理的印刷项目为上述单位印制和使用的所有印刷品。根据印刷品的内容及特点分为三包,第一包:票证类,包括各种票据、证书、证卡等;第二包:书刊及其他类,包括各种内部书报刊及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公开出版发行的书刊、内部资料、文件汇编、宣传品、包装制品等,本包定点企业分为两类,A类为小企业,只能承印30万元以下的印刷项目,B类为大中企业,承印金额不受限制,各单位可以根据印刷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A类或B类企业;第三包:信封类。各单位应按照定点印刷厂的承印范围选择承印厂(承印范围详见附件1)。

  定点印刷厂不能承印或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到定点印刷厂以外厂家印刷的,需报采购中心审核同意。

  单位内部设有印刷厂或文印中心(室)的,可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内部定点印刷厂申请表》(附件7),由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承印本单位的印刷品。

二、定点印刷有效期限

  定点印刷厂服务有效期自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在服务有效期内,定点印刷厂将按本通知公布的《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服务承诺书》(附件2)和《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服务合同》为各单位提供印刷服务。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印刷厂签订的印刷项目采购合同,至2007年12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三、定点印刷采购方式及程序

  定点印刷项目按照印刷品类别和金额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具体采购程序如下:

(一)确定采购需求

  各单位在采购前,应明确数量、材质、规格等采购需求,可要求定点印刷厂免费提供技术咨询。

(二)成立采购小组

  各单位在明确采购需求后,根据采购金额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的组成和人数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应有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

(三)确定承印厂

1、各单位单次或年度计划单项印刷预算(如月刊、季刊等重复性同类印刷品按一年预算计算,以下称“印刷预算”)1万元以下的,可直接选择到定点或非定点印刷厂印刷。

2、单次印刷预算1万元~10万元的,采购小组可直接确定定点印刷厂。

3、单次印刷预算10万元~120万元的,采购小组须在定点印刷厂中选取3家以上进行密封报价,其中,书刊及其他类印刷项目在30万元以下的,可选择A 类或B类企业承印,30万元以上的,必须选择B类企业。具体选取办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报价截止后,采购小组启封报价文件,但报价的定点印刷厂不足3家时,采购小组应于报价文件启封前补足3家。成交原则应在启封前确定,启封后严格按照确定的成交原则由采购小组确定或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承印厂,评审专家可在财政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最终确定的承印厂的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该项目所有印刷厂的平均报价,否则,应详细说明理由。

4、单次印刷预算120万元以上的,各单位须将详细采购需求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据此编制采购文件,根据印刷品的类别,在定点印刷厂范围内发布采购信息,进行二次竞价,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质量、价格、服务最优的原则,确定印刷厂。

5、信封类印刷品的印制。信封类印刷品不论数量、金额多少,均应在定点印刷厂范围内直接选择确定承印厂。各单位可参考本通知公布的定点印刷厂对若干种类信封的基准价格(附件3),在定点印刷厂范围内,直接选定承印厂,信封的实际采购价格=基准价×(1-优惠率)。对未公布基准价格的其他种类民用信封,应参照以上程序在定点印刷厂中择优选定;对机要专用信封和其他特种信封,采购中心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采购办法。

6、10万元以上项目双方应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约定。

(四)验收和结算

  各单位应对印刷成品进行验收。并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报销时将承印厂开具的发票和验收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如未附验收单,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得予以报销。

(五)备案

  采购结束后两周内,各单位应将以下材料报采购中心备案:

  单次采购金额1万元~10万元的,须报送《定点印刷采购情况汇总表》(附件4);

2、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120万元的,须报送《定点印刷采购情况汇总表》(附件4)采购需求、定点印刷厂报价文件(复印件)、采购结果及所签订的合同。

四、电子验收单的下载及核对

  定点印刷采用电子验收单。各单位确定承印厂后,由承印厂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上填写电子验收单(附件5)。采购中心将对验收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承印厂即可下载打印。

  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和承印厂应在电子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第一联作为集中采购凭证由采购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承印厂留存。

  各单位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核对本单位电子验收单的真伪,具体方法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找到页面右方中间的“核对验收单真伪”图标,单击该图标,进入到查询验收单页面,输入验收单号和验收单金额,单击“查询”按钮,即能核对该验收单真伪。

五、监督管理

  为了确保定点印刷厂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采购中心将委托质检机构对定点印刷厂的产品进行抽检。各单位在印刷采购过程中,要根据定点印刷厂做出的承诺,对其服务、价格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若定点印刷厂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可填写《定点印刷采购投诉单》(附件6),加盖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进行投诉。采购中心将对各单位的投诉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印刷厂资格。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印刷厂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定点印刷厂提出超越服务范围或其他不合理的要求。因付款引起的法律问题,由违规单位自负。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印刷品的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印刷品的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二处反映。

  定点印刷的有关情况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 (http://www.zycg.gov.cn)主页中“定点印刷”栏目查询。如定点印刷厂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也将通过此网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采购中心二处联络方式:

二处(监督服务)电话:   010-83084975

传真:           010-83084974

信息处(网络技术支持)电话:010-83083549

                83083584

                83083574

                          


                                  二ОО六年九月一日











附件2

              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服务承诺书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2006-2007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招标编号为:GC-FG060043)招标文件要求,我方作为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在定点印刷服务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印刷业管理条例》,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利益。

  二、严格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合同》的全部条款和规定,全面履行投标承诺,自觉接受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圆满完成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印刷品的印刷工作,确保质量,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

  三、严格遵守我方投标文件中优惠价格的承诺,合理收取费用。在办理印刷业务时,不收取任何具有押金性质的费用。

  四、在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有印刷需要时,保证尽快到达需要单位现场。

  五、对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的印刷品做到优先排版,优先印刷,按时免费送货,保证质量达标、不出差错。

  六、对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的特殊印刷需求,积极配合,满足需要。

  七、不断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印刷质量,凡因印刷质量问题给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和采购中心造成的损失,我方将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八、建立完善保密制度,对所有印刷品的内容均给予保密。对印刷的所有工序做到专人监督和管理,做到印刷内容不外传,印刷文件不带出厂。印刷完毕,根据各单位的意见销毁所有可能泄密的材料,否则愿承担有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九、建立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档案,妥善保管印刷合同、政府采购验收单及相关资料。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要求,主动为各单位提供《定点印刷电子验收单》,并按时向采购中心报送报表,确保信息及时、准确,配合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本承诺书自我方签字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有效。


                               承诺单位(盖章):
                               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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